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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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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南华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新生入学后,在未取得学籍的三个月复查期间,因违反本办法,达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学生对所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违纪处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违纪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自动中止违纪行为;
3、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4、积极主动配合学校调查处理;
5、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立功表现者;
6、由于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7、学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过失或其他特殊原因违纪。
第七条违纪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分:
1、有组织的违纪及违纪事件的策划者和主要责任者;
2、情节或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3、屡犯不改的;
4、态度恶劣,侮辱打骂教师和管理人员(包括学生干部)的;
5、违纪当事人拒绝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相关情况的;
6、违反多项纪律或在违纪待处理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的;
7、对批评人、检举人或证人打击报复的;
8、毕业生在离校前故意违纪的;
9、涉外、校外以及学校举行重大活动中违纪的;
10、酗酒后违纪;
11、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1、取消该学年度各种评先评优、奖学金参评资格;
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得申请下一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
3、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4、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书写、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成立各种校内或跨学校社团(或组织)、创办面向校内、外
的各种刊物、举办各种不健康的沙龙、演讲、擅自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政治活动,对其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传播、编辑、复制有淫秽、封建迷信等内容的音影像制品及其他非
法出版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参加各种非法组织或组织非法游行、集会、静坐、示威,妨碍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挑起政治事端者,组织煽动罢
课、罢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过失犯罪者,情节较轻者,视情节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学习纪律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
10-19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20-29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40-49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正常学习期间(包括上课和自习)及晚上熄灯后,看录相、打游戏或从事其他与学习无关的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擅自离校或离开见习、实习岗位两周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4、迟到、早退每3 次折合为旷课1 学时;多次旷课,累计计算旷课学
时,一天按6 个学时计算。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
第十二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
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
3、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
分。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者,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
5、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30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除赔偿经济损
失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1、凡打架双方均应给予处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
成他人轻微伤害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程度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在打架中使用器具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用刀、斧等器具造成
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打架斗殴中打黑拳或以劝架为名拉偏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
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参与社会纠纷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纠集他人与学生打架或有预谋聚众斗殴造成事实者,给予记过及
以上处分。
6、出于打击报复动手打人或受他人指使无端打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打架斗殴事件的知情者,拒不作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作伪证
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以不正当手段或途径侵占公私财物者,除按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追回赃款、赃物或令其赔偿损失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1、偷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在40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偷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在400 元至1000 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偷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 元至20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偷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在20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诈骗、敲诈、勒索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数额较大(价值
在5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抢劫他人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明知赃物而购买或为其提供销赃窝赃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
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偷窃印章、重要公文、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
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
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
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留宿非本
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未经请假,晚归者给予通报批评,未归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
分。
6、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由违纪学生本
人承担因租房引起的不良后果。
7、擅自在学生宿舍区、教室、实验室生明火者,给予警告处分;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电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
上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在评优评先或其他活动中,行贿拉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
以上处分。
2、故意在公共场所砸酒瓶以及故意污秽他人衣物用品者,给予记过
及以上处分。
3、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在校内外酗酒,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
记过处分。
5、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道德品质败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隐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爬
门越窗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猥亵异性,调戏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者,除赔偿经
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9、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印章、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0、擅自下河游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
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严禁打麻将或利用麻将、扑克、字牌等赌博,违反者给予
下列处分:
1、打麻将者,无论赌博与否,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扰乱校园秩序
1、在公共场所不守秩序、拥挤推拉、排队夹塞或言语不逊导致不良后
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在校园内随意张贴、涂画、焚烧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
涂改或撕毁学校通知文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未经学校同意,上课、自习、午休时间或晚上熄灯后在学生宿舍区、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工作场所开展文体活动或大声喧哗、追赶打闹,影响教学或工作秩序,以及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学场所,不听劝阻或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在教学区或学生宿舍区起哄、砸物等,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不听劝告,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教学和工作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
及以上处分。参与冲击学校办公场所,在校园静坐、示威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组织者、策划者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在教师、管理人员、学生干部行使管理职能或执行公务过程中抵
制、拒绝接受管理,妨碍公务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同乡会、同学会组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
分,导致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登录非法网站,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
(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发布不良网络信息而对国家、社会、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南华大学”冠名或署名发布消息、开办电
子论坛、公告或博客,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如拒不改正,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
处分。
5、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
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故意篡改、删除、增加或破坏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的数据和应用程
序,造成损失者,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处理。
第二十条擅自在校园中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举办募捐、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责任人,给予记过及以
上处分。
2、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业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
分,因此引发事端者,由违纪学生本人承担所有责任。
4、未经学校批准,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
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
第二十一条学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处。
学院内学生违纪的,由学院负责调查。对给予记过以下(不含记过)处
分的,由学院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研究处理。跨学院学生违纪的,由学生工作处牵头调查处理。治安案件和涉外案件,由保卫处牵头调查,在征询学生所在学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由教务处牵头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处理。
第二十二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由
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或学院,以下同)应当告知
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自告知日起3 日内可向学校提出陈述和申辩。违纪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学校应当采纳。
第二十四条学校以文件形式将违纪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并由
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在回执上注明情况,并由同班其他两个以上学生签字证明,视为送达。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公告送达,公告期间为5 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学生的申诉处理按《南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
行。
第二十六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以一年为期,自处分决定文件
下发之日起计算。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解除留校察看,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学校做出相应的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在察看期间重新违纪,构成处分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违纪达到留校察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特殊情况外,学生违纪处
分发文机关应将处理结果在校内公布。
第二十八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15 个工作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相
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校务会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2007 年9 月起执行,原条例和实施细则自行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