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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设计与艺术学院学费缴纳规定(试行)

本文由学工室2010-09-06发布在通知公告栏目中 浏览次数


为确保学院、学校的正常运转,确保学费收缴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周五18:00前)为学费交费期。第二周星期三18:00前为催交期。

2、交费期内交清学费者,当学年综合测评加减分项计0.5分。

3、催交期内交清学费者,不予任何奖惩。

4、催交期满仍不能交清者,第一,当学年综合测评加减分项计-1分;第二,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

5、缓交手续包括:困难生证明(欠费理由陈述)、交费承诺与规划书。前者由生源所在地乡村两级加盖公章,并经班委核实,交全班按10%比例评定,报学工室审批。后者由家长、学生同时签名生效(家长签名可电话授权班主任)。

6、困难生证明书超比例者,向学工室提出申请,学工室可在1-2%比例范围内讨论决定追加指标。

7、凡恶意欠费者,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恶意欠费主要指:第一,家庭具备及时缴费能力却故意拖欠,或虽有欠费的客观原因但未及时向学院申请告知,未办理缓交手续;第二,学生揣着学费却不及时交纳,不论何种原因均以恶意欠费论处;第三,欠费不积极主动补交,主要指平时消费超出必要消费标准,或者运用较大资金于经商、投资、储蓄等其它用途,却不及时补交学费。

8、凡不按交费承诺与规划书交纳学费者,诚信档案中记录一次“失信”。一次失信记录者,取消下一学年享受助学金的资格;两次失信记录者,取消下一学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和享受助学金的资格。

9、凡是未交清学费者,不论何种原因,不论是否办理了有效缓交手续,均不能获得当学年的学籍注册、课程成绩,直至交清学费。毕业生未交清学费者,不能获得毕业论文答辩资格,不能获得毕业证、学位证,直至交清学费。

10、提倡、鼓励欠费者积极补交学费。比交费承诺与规划书约定的交清时间提前一学期者,综合测评加减分项计1分,提前一学期以上者,综合测评加减分项视情况计1~3分。

11、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12、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