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6日《中国青年报》以《湖南衡阳:当事人发帖诋毁律师被判道歉赔偿》为题,报道了我校文法学院副院长、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罗万里诉衡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科科长何晶华、何晶华妻子张菊英网络名誉侵权案,这一案件历时两年,以律师罗万里胜诉告终。据悉,这是国内首例公务员利用网络侵犯律师名誉权案。
该篇文章见报后,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新浪等多家网站予以转载。这一案件也引发了我校师生的热议。哪些行为构成网络名誉侵权?我们将如何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以避免遭遇网络名誉侵权?假如遭遇“网络暴力”“被网络名誉侵权”,我们该怎样维护自身的权益?从这一案件当中我们可以获得哪些启示?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对该案罗万里的代理律师之一、我校文法学院法学副教授、资深律师邹鲁军进行了专访。
记者:近年来,关于网络名誉侵权的案例也不少,但是为什么这一案件被报道后却引起了如此强烈的反响。您作为罗万里的代理律师之一,能否谈谈其中原因?
邹鲁军:首先,这是见诸报道的第一起当事人与代理律师之间发生在网络上的名誉侵权案例;其次,代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发生冲突,这种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但是见诸报道却很少,见诸于媒体正式报道的则更少;第三,这一案件实际上反映的是社会转型时期律师这一行业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矛盾类型。基于以上几点分析和判断,这起案件判决后被报道才出现了这种强烈的社会反响。
我对罗万里律师说过,我来代理,并不是光为你一个人,而是为了整个律师行业。这一案例中律师罗万里的胜诉也为将来遇到类似事件的律师提供了一个借鉴,为解决律师行业这一新的类型的矛盾提供了借鉴,也给那些想要通过非法的网络手段来达到某些目的的人敲了一记警钟。
记者:那么,哪些行为构成网络名誉侵权?我校师生在上网时需注意哪些事项,以免触犯“法网”?
邹鲁军: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必须具备四个特征:第一,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必须有传播散布之行为,即该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侵害行为系针对特定人为之;传播内容必须有妨誉性,即该内容具有贬损他人名誉、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性质。侵害网络名誉权的具体方式有:一是指向权利人的真实姓名、现实身份,对其进行侮辱、诽谤;二是仅指向“虚拟主体”,对其背后的民事主体进行侮辱、诽谤。
第二,该行为造成了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怎样断定是否造成了损害事实?一般认为,损害具有三方面的特征: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所产生的后果;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
第三,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侵权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有过错才是侵权。通常认为,侵权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是网络名誉权侵权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过错分为两类:一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贬损他人,故意追求这种贬损的后果;一类是过失,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对他人的贬损但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在此,特别要向师生们呼吁:大家在上网时一定要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文明上网。对于网上流传的消息,无论是正面还是负面的,在未核实之前,一定要谨慎。做到不造谣、不传谣。否则,就可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记者:文章最后写道:“为了对此类现象提出警戒,下一步将根据法院的判决,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择机对转载、刊登上述侵权文章的网站、论坛提起诉讼,‘惩罚那些帮助造谣的人。’”请问对于“转载、刊登侵权文章的网站、论坛”以及对他人造成了网络名誉侵权的个人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邹鲁军:第一,网站和个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具体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其中,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这几种承担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第二,网站和个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即一个整体的责任,这个责任是共同侵权产生的,是不可分的,当事人即受害人既可以找网站也可以找个人要求承担责任。这是一种加重责任。
记者:文章中出现了一个新名词“网络暴力”,请问当我们遇到“网络暴力”遭遇“被网络名誉侵权”时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邹鲁军: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已经打破了道德底线,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亟待运用教育、道德、法律等手段进行规范。同时,网民们若想获得自由表达的权利,也要自觉维护网上文明。
假如我们因为网络暴力造成“被网络名誉侵权”,最好的办法就是向罗万里律师学习,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我们在“网络暴力”面前保持缄默,那么,就只能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所以一定要奋起维权。
记者:高校网民尤其是青年大学生网民可从此案中吸取什么教训?
邹鲁军:两个方面。首先心态上,不要以为在虚拟的网络世界就可以为所欲为,虚拟的网络世界同样受到法律约束;其次,具体而言,一是不要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二是不要轻易转发未经核实的可能导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帖子,三是不要随意发出可能对他人名誉损害造成侵犯的帖子的跟帖。随意跟帖也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记者:我们学校以及一些学院都建有网站、论坛,对于我校师生在这些网站、论坛上的发言您怎么看?师生在论坛上发帖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邹鲁军:总体来看,我校师生在学校网站、论坛上的发言是理性的,能够自觉抵制网上不健康的内容。在此,提醒大家文明上网、理性发帖。师生们在网站论坛上发言时,一要注意尊重事实,言之有据。所表达的观点、建议应当是善意的,不要违反法律和道德;其次,要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和团队形象。要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个人诉求,不能因为个人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就借网络发泄不满,甚至夸大其词,诋毁他人,损毁学校。作为学校的一员,维护学校的形象就是维护自己的形象,珍视他人的权利就是珍视自己的权利。校园论坛要成为学校正面宣传的重要窗口、师生爱校教育的重要阵地。这样,就能建立起积极向上、和谐文明的网上舆论氛围,对大家都有利。
【中国互联网络政策法规选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选)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主席令第三十八号)(节选)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政策法规内容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