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勤奋学习,积极锻炼身体,成长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励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评选方法,贯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办法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奖励分为表扬、单项奖、综合奖、集体奖、特别奖五种。
第四条 凡未缴清学杂费、住宿费(取得学校批准的绿色通道学生除外)的一律不得评优评先及各种奖励。
第二章 表扬
第五条 表扬分为公开表扬和通报表扬。
第六条 凡在我校注册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德、智、体各方面作出明显成绩者,视情节给予公开表扬或通报表扬。
第七条 公开表扬由各学院或有关主管部门抄写公布,通报表扬由学校或学生工作部以文件形式授予。
第三章 单项奖
第八条 单项奖主要包括在校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活动、学科竞赛、文艺、体育等活动中取得名次、学科成绩优秀、宣传报道工作成绩突出等。
第九条 凡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均可享受单项奖。
第十条 校级科技活动、学科竞赛、文艺、体育等活动同一项(科)目一学年内最多只能设奖一次。
第十一条 单项奖的条件及奖励办法
1、在校级、市级、省(部)级、国家级、国际性科技活动、学科竞赛、文艺、体育等活动中获奖者,最高分别奖励50元、200元、500元、1000元。
2、向市级及以上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刊物等媒体投稿,稿件为涉及我校的新闻、通讯、特写、报告文学、调查报告等纪实作品,被采用者依据稿费通知单加倍给予奖励,市级按所得稿费的5倍奖励,省级按所得稿费的10倍奖励,国家级按所得稿费的20倍奖励。其他类型稿件(不含学术论文)按所得稿费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校级及以上体育竞赛奖由体育教研部审定,从体育维持费中开支;共青团系列的从团委经费中开支;宣传报道从宣传部经费中开支;其他各种校级及以上单项奖由主办单位评选(或由学生本人持有关材料到学工部申请)、学生工作部审定,从奖贷金中开支。
第四章 综合奖
第十三条 综合奖主要包括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湖南省政府奖学金、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防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等。
第十四条 综合奖在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中择优评选。
第十五条 综合奖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未受过处分,在同学中威信较高。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助人为乐,敢于同不良现象斗争。
3、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在完成基本学分的基础上成绩优秀。
4、期终考试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
5、大二以上学生英语四级必须达到合格水平。
6、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要求(体育课批准免修者除外)。
7、积极参加社会工作、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
第十六条 奖学金名称、评选等级、标准、比例及评选范围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而设立的,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学校同时减免其当年全部学费。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国家奖学金:(1)学习成绩优秀者(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平均成绩85分以上);(2)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含优秀团干)或奖学金获得者;(3)新生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者;(4)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者。
2、湖南省政府奖学金
湖南省政府奖学金是湖南省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而设立的,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学校同时减免其当年50%学费。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湖南省政府奖学金:(1)学习成绩优秀者(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平均成绩80分以上);(2)奖学金获得者;(3)新生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者;(4)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者。
3、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
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是湖南省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而设立的,每人每年奖励3000元,学校从配套经费中奖励3000元。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2)获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含优秀团干);(3) 学习成绩优秀者(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平均成绩85分以上)。
4、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1)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从二年一期开始评选,以上学年表现和成绩为依据。
(2)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甲、乙、丙等获得者,在符合综合奖基本条件,且学年内各科目平均成绩(不包括体育成绩)比例分别进入专业、年级前3%、10%、20%、50%的学生中,参照《南华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择优评定。
(3)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特等、甲、乙、丙四等,各等级评选比例分别为国家计划内招生总数的0.5%、3%、8%、25%,奖励金额分别为2500元、1500元、1000元、600元。
(4)学校优秀学生及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颁发荣誉证书和造表送校财务处。
5、国防奖学金
国防奖学金是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下拨的军队国防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和资助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而设立的国防义务性奖学金。经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南华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选培办)审核,并报校学生工作部备案,均可享受国防奖学金,平均每人每年5000元。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学生不影响其享受所在高校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但不得同时享受其他义务性奖学金。
6、专业奖学金
该奖学金为我校国家计划招收的地矿类专业普通本科生而设立的,金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享受面为100%,对违纪和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实行扣发。
7、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是社会出资方在我校设立的对学生的奖励。该类奖学金的名称、评选等级、标准、比例及评选范围见各自的奖学金评选条例,该类奖学金的评选以每年学生评先、奖学金评定的文件为准。
8、国家奖学金、湖南省政府奖学金、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不重叠,同时不发放学校优秀奖学金。
第十七条 校级三好学生标兵
1、校级三好学生标兵在获甲等奖学金、体育课和《达标》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各方面表现突出的三好学生中择优评选。
2、校级三好学生标兵按1:200的比例评选,不足200人的院(部)可推荐一名。
3、校级三好学生标兵由学校授予荣誉证书,不另发奖金。
第十八条 三好学生
1、三好学生在荣获甲等、乙等奖学金的学生中择优评选。比例为国家计划招收学生人数的5%。
2、三好学生由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并发给奖金或奖品。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
1、优秀学生干部在符合综合奖基本条件,同时热心公务、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以身作则,组织观念强,连续任职达一学年的现任校、院(部)、班三级团(党)学干部中择优评选。
2、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
3、优秀学生干部学习成绩应进入所在专业、年级前50%。
4、优秀学生干部由校学生工作部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奖品(奖金)。
第二十条 优秀团员
1、优秀团员在符合综合奖基本条件,同时具备较强的团员先进意识,自觉学习政治理论,积级参加团内各种活动,努力完成团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按时交纳团费的入党积极分子中择优评定。
2、优秀团员比例为3%,由校团委颁发证书和奖品。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
1、思想积极上进,政治觉悟高、爱校、爱国、爱党,无违纪、违约记录。
2、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所修平均成绩达80分(在学分制管理下的毕业生,所修课程加权平均分达80分以上);体育课达标;国家英语四级应达到合格水平、非计算机专业理工科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通过二级,文科生、医学生和专科生通过一级;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团干)至少一次以上,或获得过省级、国家级奖励。
3、名额控制在毕业生总人数的5%,(含省优秀毕业生名额在内)。
4、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并发给奖金或奖品。
第二十二条 综合奖评选办法
1、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于每年9月份进行评定,由各学院组织评选,要求在前两周内完成。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审定,三好学生标兵和省级三好学生由学校审批或推荐。
2、优秀毕业生于每年三月份由各学院推荐,就业指导处初审,学校审批。
3、优秀团员由团支部推荐,分团委评选,报校团委审批;优秀团干由团支部、班委会推荐,学院分团委、学生工作室评选,报校学生工作部,团委审批,每年五月评选表彰。
4、凡以综合测评为依据的综合奖,综合测评结果应公布,并应有不少于半天的时间受理咨询和争议。
第二十三条 综合奖中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的奖励经费从团委活动经费中支出,优秀毕业生从就业经费中开支,其他各种综合奖均从奖贷金中支出。
第五章 集体奖
第二十四条 集体奖主要包括优良学风班、先进分团委、先进团支部、文明宿舍等。
第二十五条 凡在我校注册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集体奖评选。
第二十六条 先进分团委由校团委根据自身建设、团员思想教育、学风建设与科技活动、校园文化建设、宿舍文明卫生建设、指导学生会工作等方面情况综合考评,于每年五月份择优评定。
第二十七条 先进团支部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优良学风班中评选:
1、班子团结有威信,号召力、战斗力强;
2、组织建设制度健全,工作有计划;
3、活动经常、有特色;
4、支部团员无受处分现象。
第二十八条 优良学风班:
一、优良学风班级条件:
1、有坚定明确的学习目的。树立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而努力学习的远大目标。全班有“优良学风创建奋斗规划”。
2、在学风建设上,既有严谨、求实、勤奋的学习态度,又有生动活泼的学习氛围。全班同学严格遵守学习(包括教学各个环节和学习)纪律,坚持独立按时认真完成作业,无考试舞弊现象。
3、积极开展以学术活动为主的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明显成绩。
4、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全班学习成绩优良,在本年级各班中具有明显优势,具备以下条件:
(1)期终考试公共课每门及格率不低于85%,专业课每门不低于90%。
(2)全班英语国家四级统考合格率,在二年级结束时不低于50%,三年级结束时不低于65%,或者高于全校平均通过率5%,一年级英语成绩高于学院平均成绩5%以上,外语类学生专业四级通过率不低于60%。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合格率,文科班不低于50%,理科班不低于60%。(计算机类学生视情况而定)。
(3)在学校布置的与学生有关的规章制度考核抽查中,文明宿舍及格率不低于95%。
(4)“三早”活动开展较好(早起、早读、早锻炼)。其中早起床率不低于95%。经常开展课外文娱体育活动,95%以上的学生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5)一学年内无一人违纪受校级处分,(不得有违纪不上报现象)。
(6)无因学习问题而学籍异动。
(7)班委会、团支部的干部团结协作,严于律己,勇于创新,积极主动开展思想教育、管理工作。全班同学团结友善、互相帮助、尊敬师长、礼貌待人、爱护公物,有良好的班级风范。
二、创优活动的要求和安排
1、各学院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对优良学风班进行宣传发动,各班制定创建优良学风班级的具体计划交学院,由本学院检查督促落实。
2、优良学风班由各学院学工室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考核措施并组织实施。
3、学生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督查小组对学院创建情况进行督查。
三、优良学风班的评选与表彰
1、每年9月10日前在学院内进行初评,由班级向学院申报有关材料,主要包括:优良学风班申报表、创优活动计划、班级活动记录、创优活动总结,全班学生成绩一览表(两学期)。学院学风领导小组召集辅导员和班主任、任课教师进行评选,评选出优良学风班级预选名单并在学院张榜公布。
2、各学院将预选出的优良学风班名单和材料于9月中旬报送学生工作部。
3、学校对获得优良学风班荣誉的班级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4、设立优良学风班创建活动组织奖若干名,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九条 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1、有落实到人的卫生值日制度、宿舍内经常保持整洁、干净。
2、学年内在文明卫生宿舍达标创优活动中获奖次数达50%,且无被批评现象;
3、学习风气好,不及格者不超过1人次;
4、同学间团结和睦、互相关心帮助,无打架斗殴现象发生。
5、尊敬师长,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6、爱护公物、无乱刻乱画的现象。
7、自觉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制度;按时作息。
8、无受处分现象。
第三十条 集体奖评选办法与奖励
1、先进分团委由校团委委员会议审定,并由校团委颁发奖状和奖金。
2、先进团支部由各支部自荐,团总支评审推荐(支部达10个者可推荐2个,不足10个者可推荐1个),由校团委审定、授予奖状和奖金。每年五月份评选表彰。
3、优良学风班每学年初两周内评选。各班自荐,学院初审,学生工作部与教务处联合审批颁发奖状和奖金。经费从奖贷金支出。
4、文明宿舍比例为5%,由各宿舍自荐,院(部)初审,学生工作部牵头与校团委、学生会联合审批。由学生工作部颁发奖状和奖金。
第六章 特别奖
第三十一条 凡在我校注册的普通本、专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授予特别奖励50-400元,并视情况由学校或有关职能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1、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作出贡献者。
2、拾金(物)不昧、助人为乐,事迹突出者。
3、获国家专利或在校级及以上学术刊物(报告会)上发表(宣读)学术论文(凭专利或论文申请奖励)。
第三十二条 特别奖由各学院或职能部门呈报材料,学生工作部初审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特别奖各项奖励经费均从奖贷金中开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