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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民主管理制度

本文由2022-01-11发布在民主管理栏目中 浏览次数


为动员和组织教师职工参与学院工会民主管理,保障教师教师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广大教师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高学院工会民主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会委员会要以《工会法》、《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组织教师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第二条、教师职工民主管理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建立健全学院教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教师职工代表大会,使全体员工都能参与管理,保障员工的民主权利。

第四条、教师职工代表大会制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员工实行民主权利,参加民主管理的一种正常渠道和法定的基本形式,对学院、学校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作出决定,监督评议各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要定期向教师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教师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支持教师职工代表大会开展的工作。

第六条、党委要加强对教师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保证教师职工代表大会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七条、教师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是员工发扬民主、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党群干群之间的团结的重要措施,是学院科学管理体制中职责权相统一的责任制。

第八条、健全民主管理档案,定期向全体教师教师职工通报一次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