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弘扬先进,树立典型,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服务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参照《南华大学学生奖励条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奖励项目设置为:单项奖、特别奖、综合奖。
第三条 单项奖(参照学生守则相关条例评定)
第四条 特别奖(参照学生守则相关条例评定)
第五条 综合奖分为院优秀三好学生、院优秀学生干部、院优秀学生党员、院优秀团员、院优秀毕业生。
1、综合奖评选比例(参照校评比例)
2、综合奖评选办法与程序(参照校评办法与程序)
3、综合奖评选条件(参照校评条件)
第六条 奖励措施。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颁发荣誉证书,视情况颁发奖金或奖品,并在综合测评中予以加分。综合测评加分值为相应校级荣誉的60%。
第七条 综合奖的重要依据“综合测评”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奖励的撤销。自奖励文件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该项奖励,追回荣誉证书:
1.旷课受到学院或学校处分达到警告级别的。
2.其它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分达到严重警告级别的。
3.出现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第九条 本条例若与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院学工室。